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17〕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30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住学府西大街12区**号。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被五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这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8时许,在五寨县学府东大街新亨日杂门市门口被告人周某某与受害人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周某某用一个铁灶火门将杜某某头部打伤住院治疗,后杜某某的伤情经五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利忠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