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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公布国家司法救助助力精准脱贫攻坚十大精品案例
时间:2018-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晋城市检察院办理的 

 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燕、曹其涛以给胡建峰送货为由,打电话将胡建峰骗至高平市高速路口。被告人刘燕、曹其涛将胡建峰残忍的杀害并焚尸,把胡建峰随身携带的63000元现金抢走并将胡建峰驾驶的尼桑牌轿车焚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曹其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刘燕、曹其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艳艳、胡克超、胡永生、秦文秀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办丧务工损失、车辆维修费损失,总计人民币54882.5元。
 


 

案件办理过程 

接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为了确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金额和审查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晋城市检察院承办人先后到陵川县统计局调取了陵川县2017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到陵川县民政局调取了陵川县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到平城镇派出所和附城镇派出所查询了薛艳艳、胡永生、秦文秀、胡克超的户籍情况,到当地镇政府和村委调查了解薛艳艳、胡永生等人家庭困难的情况证明。经过调查了解查明,胡永生身体有残疾,患有高血压、脑梗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其妻秦文秀有先天性心脏病,长期吃药,二人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胡克超年幼,还在上小学,生活和上学费用无着落。薛艳艳没有固定工作,生活没有保障。胡建峰被害后,家庭没有主要劳动力,缺乏主要生活来源。被告人刘燕、曹其涛至今未赔偿四申请人任何损失。
 


 

申请人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根据已核查的事实和证据,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司法救助规定,晋城市检察院决定给予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共计54568元。 


 

效果和意义 

实行国家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通过此次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缓解了四申请人家庭生活面临的困难,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平息了申请人的不满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让司法关怀直抵人心。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案例二 


 

朔州市检察院办理的 

申鑫、申璇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23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申贵虎(出租车司机)收工后开车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吴凤军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二人发生打斗。随后申贵虎用自己家中的匕首朝吴凤军身上连刺数刀,致心脏、肝脏及肠管破裂而死亡,后申贵虎用该匕首朝自己的腹部刺去,致肠系膜及肠管被刺破而死亡。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撤销该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4日,办案干警在山阴县公安局无意间见到一对学生模样的姊妹俩在向公安民警了解其父母遇害一案重新调查的结论。在检察官特有的职业敏锐性驱使下,了解到原来姊妹俩是一对孤儿,姐姐叫申鑫,妹妹叫申璇。2013年8月1日,姊妹俩的父母在家中死亡,山阴县公安局侦查认定是其父申贵虎将其母吴凤军杀害后又自杀,故撤销此案。姐妹二人家中无其他直系近亲属。为了完成学业,2017年7月份,姐姐申鑫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好休学一年,打工挣钱供自己和妹妹完成学业,当时马上又到了开学的时候,而打工的微薄收入只够一个人的学费和生活费。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干警把姐妹俩叫到一边,一方面开导她们要树立生活的信心,一方面向她们讲解国家扶贫救困的政策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并帮助她们撰写了申请书,告知应准备的其它材料。回单位后,办案干警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经院领导同意,成立了办案小组,安排专人进行办理。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多次与申请人申鑫沟通联系,走访了申鑫所在的村组及学校,全面了解了姐妹俩的生活、学习情况,认为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需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申鑫、申璇的相关资料及时层报审批。由于当时正值司法体制改革后省市财务衔接当口,司法救助资金预算出现空档,朔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向朔州市财政局协调争取救助资金。最后经多方协调努力,为申鑫、申璇争取到司法救助金41032元。
 


 

在积极为姐妹俩申请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案件承办人还考虑能否为这个不幸的家庭多做一些事情。案件承办人的这一想法立即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和支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朔州市检察院成立了爱心接力团队,将姊妹俩纳入长期救助对象,直到完成学业;同时向山阴县政府、县民政部门、县妇联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社会救助。 


 

效果和意义 

在办理申鑫、申璇救助案中,检察干警敏锐捕捉案件线索,在判断被害人家属基本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主动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多方协调努力,以最快速度为被害人亲属申请到救助金,让姐妹俩在开学前重新踏上求学之路。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尽心尽力办理申鑫、申璇国家司法救助案,在申鑫、申璇所在村组、学校及山阴县和朔州市引起了强烈反响,群众纷纷称赞检察机关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案例三 


 

临汾市检察院办理的 

杜建福、牛桂连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海峰携带匕首窜至本村杜占奎开的卫生所,趁杜在里屋看电视之机,躲进卫生所放杂物的房间,在杜关门时从身后将其抱住,用匕首割杜占奎颈部,接着在杜身上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死亡,抢得现金510元。2002年7月3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峰死刑,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该案民事赔偿一直未履行。被害人杜占奎父母年老多病,无法正常生活,请求临汾市检察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案件办理过程 

临汾市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核实。为解除救助对象行动不便往来奔波之苦,同时确保救助材料的真实性,该院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办案人员与救助申请人所在镇、村干部座谈,实地上门调查走访,全面、客观掌握申请人生活现状。经审查核实,杜占奎被害后,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一直没有赔付。近几年由于杜占奎父母年龄逐渐增大,其父亲杜建福颈椎压迫神经造成下肢瘫痪,一直卧床,其母亲牛桂连因患心脏病多年行动不便。杜占奎妻子早已改嫁。多年来杜建福、牛桂连多次找过司法机关要求执行民事赔偿均无结果,现在看病吃药、日常生活都无法维持,其所述生活困难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23日,临汾市检察院发放给杜建福、牛桂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 


 

效果和意义 

经院领导及办案人员的多方协调,最终为杜建福、牛桂连夫妻二人争取到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杜建福、牛桂连及其家人来到临汾市检察院,以表达他们的感谢之情。该案的办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20余件,此举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办理的 

尹润英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4日,原案被告人王爱大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铭派出所西侧约100米路段时,碾压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摔倒在地的申请人尹润英,造成尹润英左下肢、右下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爱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润英无责任。经鉴定,尹润英因车祸致右下肢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1月6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爱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尹润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3597.49万元。被告人王爱大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原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爱大未对尹润英进行过赔偿。事故造成尹润英腿部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遭丈夫抛弃,独自抚养女儿李薇薇(15岁),医疗费和生活费均靠借款维持,生活十分困难,遂向万柏林区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为方便被救助人尹润英,万柏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运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访。被救助人通过系统填报基本信息与主要诉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完成互联网视频接访申请,检察官在约定时间在线接待了被救助人。 

经核实,万柏林区检察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救助条件,对其作出了救助61547元的决定,并委托岚县检察院向其发放了救助金,被救助人足不出户就收到了救助金。 


 

效果和意义 

万柏林区检察院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效拓宽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也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在群众和检察机关之间建起了一座“连心桥”。万柏林区检察院积极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把国家司法救助深度融入到脱贫攻坚战中,提高政治站位,保证救助效果,有效缓解了申诉人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本质作用,为服务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万柏林区检察院接到救助申请后,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考虑申请人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尽最大可能提高救助额度,将救助资金及时发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对检察机关高效快捷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的做法连声称赞道谢,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案例五 


 

         天镇县检察院办理的 

         王浩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晚上,王浩儿子王正文驾驶摩托车到其打工的天城汽配有限公司上夜班,行驶至张同公路农机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一辆由东向西疾驰而来的黑色轿车相撞,王正文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报案后,天镇县公安局和交警队迅速立案,经侦查,肇事车辆系一辆报废的套牌轿车,肇事司机事后逃逸至今还在网上追逃。 


 

案件办理过程 

因肇事司机逃逸,王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多次到市、县上访,案件一时无法得到解决。2018年1月16日王浩来天镇县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检察院办案人员随即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详细询问了王浩邻居亲戚,核实了王浩真实生活状况,又到交警大队了解了案情。经了解,王浩家有五口人,王正文的工资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王浩由于儿子去世,本来拮据的生活更加艰难。王浩夫妇都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再加上丧子之痛精神上受到严厉打击,病情也随之加重,孙女今年10岁上小学,儿媳张利云也无心工作,在家中照顾老人和孩子,现在仅靠低保金和社会养老金维持生活,老人低保金每月290元,社会养老金每月90元,生活越来越困难。而肇事司机无法归案,肇事司机家庭也十分贫困,没有赔偿能力,导致王浩一家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经过办案人员细致审查研究后,认为王浩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规定的救助情况,通过一系列的申报、审批,仅用1个月的时间,便为王浩一家争取到了2万元的救助金。 


 

效果和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关系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正义体现,也关系人权保障。通过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当事人解决了部分生活困难,抚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起到了帮扶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救助金发放仪式上,紧紧握住办案人员的手,眼含热泪几度哽咽,感谢检察院在他最绝望最无助的时候给予他的支持和帮助。 


 

案例六 


 

左云县检察院办理的 

冯来平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1997年11月2日晚上19时,被告人马祥伙同魏锁仁、魏贵宝、金福新、齐海军、吴祥来到左云县鹊儿山镇代家沟村,因马祥与魏翠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魏翠兰公公冯福成打伤在地,冯福成于1997年11月4日因伤重死亡。被告人马祥、魏贵宝无赔偿能力,其他嫌疑人在逃,被害人之子冯来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案件办理过程 

左云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被告人马祥故意伤害冯福成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被害人亲属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检察官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被害人亲属在没有得到赔偿时,检察机关可以为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提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办案人员对申请人冯来平的申请材料审查后,通过调阅案卷、走访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发现冯来平父亲被害后,确实没有得到赔偿,且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冯来平救助申请符合《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方法(试行)》第八条第六款之规定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18年5月17日左云县检察院决定对申请人救助。经向财政部门申请,给予冯来平司法救助金22998元,并于2018年7月27日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效果和意义 

司法救助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司法救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作用。左云县检察院对被害人家属给予22998元的司法救助,一方面解决了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更重要的是救助对象深切地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关怀。通过救助,促进了息诉息访工作,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彰显党和政府民生关怀的同时,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临猗县检察院办理的 

毕润霞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早上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毕岳宾携一把木柄单刃尖刀来到楚侯乡赵家卓村高随年(给孙子过满月)家,无故朝正在吃席的被害人毕高明肩背部连捅三刀,致使毕高明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毕高明系被单刃锐器致伤左肩部、背部,致左肺、心脏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岳宾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作案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11月14日毕岳宾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案件办理过程 

申请人毕润霞因涉案精神病人毕岳宾的故意杀人行为,致使丈夫毕高明死亡,于2018年3月20日,以公公毕赵代(1949年11月1日出生)、婆婆闫淑琴(1951年4月16日出生)需要赡养,家中主要劳动力丧失,无经济来源,两个孩子均未成家、生活困难为由,向临猗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办案人员调阅案卷材料,进村走访调查。经了解,被害人是招亲上门的,家里多年来经济来源全靠被害人在外打工来获得,家中还有四个老人需要抚养,孩子还没有成家,媳妇身体常年有病,案件发生后致害方没有赔偿任何经济损失,甚至连丧葬费也没有给。毕瑞霞、毕赵代、闫淑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8年3月27日临猗县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决定对毕润霞救助8000元,对被害人父亲毕赵代救助3500元,对被害人母亲闫淑琴救助3500元。 


 

效果和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抚慰被害人家属情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在接到救助款的时候,泪流满面,紧紧握着检察干警的手感动万分。检察机关主动帮扶被害人家属的做法,在当地传为佳话,树立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案例八 


 

   阳城县检察院办理的 

王爱芳、于江东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陕晋波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西河乡郭河村路段将横穿公路的行人于五虎撞倒致伤。于五虎当日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2016年12月30日出院回家休养,2017年6月10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于五虎系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陕晋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2mg/100ml。阳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陕晋波负事故主要责任,于五虎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晋0522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陕晋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58896元。 


 

案件办理过程 

接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及时走访原案当事人双方所在阳城县西河乡陕庄村及王曲村的相关负责人,走访西河乡党委政府负责人、走访法院及土地局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双方家庭经济、财产、生活状况及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等情况,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及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理由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法院判决陕晋波赔偿358896元,但判决后陕晋波无力赔偿,至今分文未付,且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江东于2015年3月6日患急性脊髓炎,残疾证显示为肢体残疾二级,为治病已花去30多万元,至今无自理能力,没钱治疗。王爱芳独自一人照顾儿子,无法外出打工,该家庭无经济来源,系本村低保户,主要依靠政府低保勉强维持生活。 


 

申请人王爱芳、于江东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已核查的事实和证据,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三)、第十条,以及《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对申请人王爱芳、于江东予以国家司法救助61547元。 

效果和意义 

通过此次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王爱芳、于江东的家庭经济压力,改善了其生活状况。经过案件承办人的悉心解释和耐心疏导,缓解了矛盾纠纷,有效提升了工作水平。同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让法律的权威得到人性化的体现,树立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时代新形象。
 


 

案例九 


 

   交口县检察院办理的 

郭虎贵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7日21时许,李利云无证驾驶晋JF2326号五洋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桃临线17KM+450M处路段时发生故障,将路边行人被害人郭旭建碰撞,后未报警及时抢救而是推着摩托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郭旭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旭建系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脏器破损后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11月2日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利云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发生故障时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路面行人致受伤后,李利云未及时报警、未及时抢救伤者,而是推行摩托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郭旭健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12月28日,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利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郭虎贵、闫俊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47131.6元。 


 

案件办理过程 

交口县检察院接到刑事被害人家属的救助申请后,调查了解到被害人郭旭建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其遭受被告人李利云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侵害致死后,被告人李利云服刑,因其无经济能力,民事赔偿未能履行,被害人家属也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且被害人郭旭建的父亲郭虎贵、母亲闫俊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能力办理丧葬事宜,又遭受丧子之痛,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交口县检察院研究认为该案符合救助条件,对郭虎贵夫妇一次性救助人民币7万元。 


 

效果和意义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财政局及早沟通,密切配合,保证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被害人亲属手中。被害人亲属在领取救助金后,对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高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保证彻底息诉罢访。该案的办理缓解了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困难,有效减少了申诉上访,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办案的社会效果。 


 

案例十 


 

   交城县检察院办理的 

苏俊德、尹富香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30日晚,苏富富在交城县水峪贯镇东则沟李三儿煤矿因装煤琐事与苏俊德发生争执,后致斗殴,打斗中,苏富富用手指抠伤苏俊德的左眼。经法医鉴定,苏俊德左眼外伤后,致左眼球缺失达重伤。交城县人民法院(2009)交刑初字第65号判决被告人苏富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富富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苏富富赔偿被害人治疗费、医药费共计11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 

  在今年5月份我们对2013年以来所办的申诉案件回头看,调阅相关卷宗材料,并对案件的相关被害人回访,在实地进村入户的回访中,我们发现苏俊德在2006年9月左眼受伤害做了摘除手术后,现逐步发展到双目失明,其妻子离家出走。苏俊德不仅不能干活养家糊口,还要连累年迈多病的父母照料全家。该案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害人苏俊德虽然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医药费等11万元的民事和解协议,但现在苏俊德生活不能自理,三子女上学,老人需要抚养,全家生活陷入困顿,且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人有2个系未成年人,2个属残疾人。其一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在掌握核实的基础上,经尹富香、苏俊德申请,交城县检察院决定:对苏俊德一家开展司法救助2万元。 


 

效果和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打好脱贫攻坚战的精神,加强司法过程对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助力形成精准扶贫的工作局面。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晋检刑申[2018]6号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通知精神,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聚焦脱贫攻坚工作,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作用,积极依托国家司法救助,认真探索在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新路径,变坐等案件上门为主动发现,对因案致贫的困难户、未成年人、残疾人及时予以救助,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等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做出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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